2019-04-10 18:14 | 浙江新闻客户端 | 通讯员 孟焕良 王华卫 记者 钱祎
4月10日,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么一起案子:广州男子周某疯狂注册了17家山寨“天猫公司”,本人更是以“广东天猫投资集团董事长”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之后,周某和他的公司遭到阿里巴巴和天猫起诉。2017年12月19日,杭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其立即停止相应侵权行为并消除影响,赔偿阿里巴巴集团和天猫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周某提起上诉。
法庭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月,周某投资设立广东天猫公司后,与广东天猫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旗下16家包含“天猫”文字作为企业字号的企业主体,“天猫投资”“天猫化妆品”“天猫电器”“天猫珠宝”“天猫生物科技”等天猫系公司,经营范围涵盖投资、化妆品、房地产、知识产权代理、珠宝、生物科技、品牌管理、电器、餐饮管理等多个领域,并在商业经营和推广活动中使用“天猫”标识。
2017年11月22日,阿里巴巴集团和天猫公司以“广东天猫公司及旗下企业和周某共同实施侵害天猫注册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向杭州中院起诉,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权,索赔1000万元,并申请诉中禁令。
杭州中院收到案件后,组织双方听证,做出民事裁定,要求17名被告立即停止在经营场所、网站上使用带有“天猫”字样的标识,立即停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带有“天猫”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不能再用“天猫”字样。
据悉,这是我国法院针对侵权案件发出的诉中禁令里,首个要求被告立即变更企业字号的裁定。
最终,杭州中院一审判定广东天猫公司及旗下企业和周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成立,立即停止相应侵权行为并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阿里巴巴集团和天猫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
一审宣判后,广东天猫公司及旗下企业和周某不服,认为涉案天猫商标不应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使用经工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的行为合法有效,且未给阿里巴巴集团和天猫公司造成损失,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因此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
浙江高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天猫商标已被公众熟知,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广东天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门头处突出使用“天猫”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广东天猫公司及旗下企业和周某注册、使用带有天猫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在企业经营和广告宣传中使用,主观上具有攀比天猫驰名商标知名度的明显恶意,客观上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为其与阿里巴巴集团和天猫公司之间有一定联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周某投资广东天猫公司等17家企业,将这些企业作为侵权工具,共同导致了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构成共同侵权。
【浙江新闻+】
近年来,浙江法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全面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加大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力度,服务创新驱动发展。
浙江全省法院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新难问题,打造了一批具有指导意义的精品案件。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全球知名动画形象“小猪佩奇”英国版权人起诉国内两家玩具公司侵权案,判决原告胜诉,体现平等保护中外企业知识产权的一贯立场,在国际上引起很好的反响。
去年,全省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8276件,审结25549件,分别同比上升27.37%和21.84%,收结案数量占全国总量的10%以上,连续多年位居全国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