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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农业厅转发工商总局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14    点击:1697次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局、农业局,横琴新区工商局、产业发展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区委社工部:

现将《工商总局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3〕199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设立、变更、注销及备案登记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在设立登记时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二)联合社成员应为3个以上经登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联合社应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章程、组织机构、成员出资、业务范围。

(三)联合社可以与其成员使用同一住所,以其成员的住所使用证明作为该联社的住所使用证明。

(四)联合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参照企业冠省名称的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冠省名名称。

(五)联合社的分支机构登记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成员出资方式

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海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农机具所有权、农艺技术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三、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业务范围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经营,包括开展农机作业、农资供应、疫病防控、沼气、包装、储运、流通、技术信息等与农业产业经营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开展“农家乐”、民间工艺、土地股份、捕捞等合作。

四、合理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成员范围

(一)已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农民身份对待,其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国有农(牧、渔、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中实行承包经营、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职工可以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在登记时应当提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包括农业技术服务、农产品运输、农机服务、养殖等)的,在登记时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由所在国有农(牧、渔、林)场出具的身份确认文件。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人数或职工与农民人数之和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五、加强服务,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健康发展

(一)工商部门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提供优质高效的窗口服务,并指导其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二)省工商局根据《意见》精神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申请文书及提交材料,修订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的登记申请文书及提交材料规范,并已更新省工商局政务内、外网上的相关文书及办事指南。各地工商部门可从省工商局政务内、外网上下载,并更新本单位网站、注册大厅的相关文书和办事指南。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成员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各级登记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予以备案,并在业务信息系统上录入成员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成员数量较多的,可录入部分成员,但应当录入成员总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成员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有条件的地方应随时予以办理。

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农业、工商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工商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的登记及相关管理工作。各级工商、农业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级工商部门通过技术手段为同级农业部门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每月新登记名单及统计信息,各级农业部门定期向同级工商部门通报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的运行情况。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工商局、农业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农业厅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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