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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圣象”阻止石膏“圣象”
发布日期:2014.04.12    点击:1764次

       河北省广太石膏矿业有限公司在石膏等商品上享有的“圣象及图”商标遭遇了圣象集团有限公司的争议,在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历经一审、二审后,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终于有果。法院认定圣象集团的“圣象”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判决撤销商评委此前作出的维持争议商标注册的争议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圣象地板在1999年到2001年连续4年在我国同类产品中销量第一”。同时,法院考虑到引证商标自1997年核准注册后到2001年连续使用了5年,认定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的摹仿,应予撤销。


来源:中华商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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